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金融管理机关依法批准,通过各种方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以下是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1. 定义与主体: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 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批准,擅自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具体行为包括发放存单、储单或者其他凭证吸收存款,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吸收公众资金。
3. 犯罪对象:对象必须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即行为人没有特定的目标群体,而是面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吸收存款。
4. 法律后果: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自然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仅针对个人,单位同样可能构成犯罪。行为人需具备非法吸收行为、对象为不特定公众、未获金融管理机关批准等条件。单位犯罪时,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还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