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书证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这是案件的重要证据来源,包括犯罪嫌疑人对自己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承认、犯罪过程的描述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对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讯问自己时提出的任何问题进行回答;有权要求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不得使用可能损害自己名誉、人格的方法进行讯问。”
2. 银行转账记录这些记录能证明嫌疑人与存款人之间的资金往来,以及金额、时间等关键信息。《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吸收公众存款。
3. 收款凭证或收据如借条、存款合同、理财协议等,它们可以证实嫌疑人向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以及具体数额。《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
4. 证人证言包括存款人的陈述、银行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的证词,证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人有权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提供证言。
5. 审计报告或调查报告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关于嫌疑人财务状况、非法吸存行为的审计或调查结果,是客观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总结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书证需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包括其主观意图、具体操作、涉及的金额和对象等。在收集和审查这些证据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