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涉及到中国刑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归属和法律责任,这是一个法律问题。以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1. 定义归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者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名归国家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处理,因为这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需要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责任。
2. 主体资格行为人是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即非法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是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超越审批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如果金融机构本身有合法的吸收存款资格,但超越权限或使用不正当手段,也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 证据标准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证明行为人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且具备非法性,即没有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或者明知没有资质而为之。这通常涉及资金的数额、人数、期限以及是否明知是违法吸收等要素。
4. 刑罚处罚对于构成此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依照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 法律责任除了刑事责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还可能引发民事赔偿,受害人有权要求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损失。此外,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吊销金融许可证,禁止从事金融业务。
总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国家司法机关管辖,其主体是金融机构以外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单位和个人。认定标准包括非法性、数额和人数等,违法者将面临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严重的甚至会被取消金融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