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个人或单位在没有获得法定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开设银行账户、向他人集资等方式获取资金的行为。
一、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第314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包括:
1. 个人: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和外国人。
2. 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二、行为形式
1. 设立储蓄账户:指未经合法批准,将资金存入个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2. 以营利为目的:包括开设用于储蓄或投资的业务。
3. 不规定条件的经营:包括非法吸收公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
4. 违规增加注册资本:包括违法将财产注入个人、单位。
5. 其他严重情节:包括构成诈骗罪、洗钱罪、侵犯财产权益罪等。
三、证据要求
1. 列举证明行为事实的证据:包括设立储蓄账户、提取现金、发送款项、更改账户余额等行为的记录或证词。
2. 认定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验证,证明其来源和真实性。
3. 分析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包括证明各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影响到行为的判断。
4. 调查证据的来源和时间:包括调查银行账户交易的历史记录和存放资金的地点等信息。
四、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308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的行为,将受到以下法律责任:
1. 处罚:如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等。
2. 刑事拘留:如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犯罪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需要予以刑事拘留。
3. 行政处罚:如对单位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其他行政处罚。
4. 罚金:如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其他行政处罚,金额为一千元以上或者五千元以下。
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涉及金融领域犯罪的一个重要类型,对于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都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同时,金融机构还应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