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到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的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犯罪主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是单位犯此罪,则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犯罪客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财产权益。
三、犯罪客观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发行或销售凭证式国债和其他有价证券,或者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四、犯罪主观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必须明知自己所从事的是违法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
五、犯罪处罚:对于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刑罚标准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如果你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