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没有金融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针对您提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万”,我理解您可能关注的是涉及金额为一万元人民币时的法律定性、量刑标准、立案追诉条件、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案例中的处理情况。以下是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的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 1. 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8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
-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其他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形。
从上述规定看,单纯涉及金额一万元的情况,若无其他严重情节,可能不满足刑事立案追诉的标准。
### 2. 法律依据
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3. 量刑考量因素
在具体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吸收存款的数额、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否用于违法活动、退赃情况及对金融秩序的影响等因素。一万元的涉案金额相对较小,如果行为人能积极退款、赔偿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可能会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
### 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
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关键在于是否“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以及“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该罪的法律特征。
### 5. 实践中处理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小额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尤其是初犯且能积极改正、挽回影响的,往往采取相对宽容的处理方式,如行政罚款、警告、责令整改等。但具体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总结:** 尽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通常要求较高的金额或特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涉及一万元的案件虽可能不直接触发刑事立案,但仍需注意其行为的违法性。当事人应当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与受害者沟通解决,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处理后续事宜。同时,对于此类金融活动,建议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触及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