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在中国刑法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因为这主要涉及到的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而非特定的年龄界限。
1. 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十六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无论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都将承担刑事责任。
2. 单位犯罪单位也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这意味着单位的法人代表、管理人员等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论他们的年龄。
3. 未成年人犯罪对于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于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这类未成年人如果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或家庭教育处理。
4. 特殊情形对于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因不满十八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5. 法律责任无论年龄大小,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都可能面临罚款、刑事拘留、有期徒刑等法律责任。同时,对于受害的公众存款,司法机关还会追缴并返还。
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主要关注的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十六周岁以上的人均需承担相应责任,而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根据不同情况,可能受到从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处理。单位犯罪同样适用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