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资金管理:储值卡本身是存储资金的工具,因此其性质在于对资金的管理。如果储值卡被用于非法使用或者从事其他不当活动,那么储值卡可能就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 利用机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必须有使用储值卡进行非法活动的手段。例如,可能包括将储值卡非法持有或者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作为交易的媒介。
3. 监控能力:储值卡的使用者往往拥有较大的监控能力,他们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将储值卡信息输入到电脑或者手机中,以便于进行非法操作。
4. 洗钱循环:储值卡可能是一个洗钱循环的平台,通过储值卡的资金,可以进行洗钱或者欺诈行为。
5. 法律环境:储值卡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法规要求。例如,中国《刑法》明确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具体构成要件非常复杂,涉及到资金管理、利用机制、监控能力、洗钱循环等多个方面的因素。这需要法律专家或者相关机构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验来判断和处理。同时,也需要对司法系统进行全面的审查和改革,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