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没有金融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用户可能关注的是在触犯此罪后,退还所吸收存款对于法律责任的影响,尤其是是否能减轻或免除处罚。以下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并引用相关法律依据:
### 1. **退款行为的法律性质**
退款行为本身体现了犯罪人对错误行为的认识和改正意愿,可能被视作悔罪表现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虽然直接提及的是自首情节,但退款作为悔罪的一种体现,虽不等同于自首,但在量刑时法院可能会酌情考虑其积极退赃、减少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 2. **退款与“退赃”**
在刑法理论中,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被视为违法所得,退款可视为退赃行为。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及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因此,退款是犯罪分子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有助于恢复被侵害的社会关系和财产秩序。
### 3. **退款对量刑的影响**
退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提到,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以及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这意味着,退款不仅能够体现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还有助于减轻其刑事责任。
### 4. **全额退款与部分退款的区别**
全额退款通常比部分退款更能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因此在量刑时可能获得更明显的从宽处理。部分退款虽然也能体现一定的悔罪意愿,但其影响减轻的程度相对有限,具体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评估。
### 5. **退款后的民事责任**
即便被告人退还了全部或部分非法吸收的存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现已被《民法典》替代)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退款不能完全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
**总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退款行为,作为悔罪和减少社会危害性的一种表现,虽不能单独构成免责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视为量刑时的酌定情节,可能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产生减轻效果。全额退款相较于部分退款更能体现悔改诚意,且无论全额还是部分退款,均不影响犯罪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也鼓励犯罪人通过实际行动减轻自身罪责,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