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没有金融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回报的行为。这个问题似乎要求提供关于此罪名的详细解析以及相关法律依据,特别是通过视频形式的需求虽无法直接满足,但我可以以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从五个关键方面进行文字分析,并引用相关法律条文。
### 1. **罪名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此罪需满足以下要件:未经批准吸收资金;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承诺还本付息或其他形式回报;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
### 2. **非法吸收资金的形式**
包括但不限于: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通过会员卡、消费卡等形式吸收资金;以商品销售与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吸收资金等。
### 3. **“公众”的界定**
“公众”指的是社会不特定对象,即吸收存款的对象范围广泛,不仅限于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而是面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吸收资金。
### 4. **法律责任与量刑标准**
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即上述刑法条款中提到的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量刑时会考虑吸收资金的数额、造成的社会影响、是否积极退赃及自首等因素。
### 5. **法律依据与司法解释**
- 刑法原文第一百七十六条,如前所述。
-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概念进行了具体量化,为定罪量刑提供了明确标准。
### 总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针对未获得合法金融许可资格而擅自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其核心在于保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众财产安全。构成此罪需满足特定条件,且根据吸收资金的规模和社会危害程度,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在理解和适用该罪名时,应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