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回报是指行为人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多人或者单位筹集资金的行为。此类行为违反了《刑法》第176条的规定,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1.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合法组织的管理秩序。
2. 行为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
3. 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吸引公众存款。
4. 行为人将吸收的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者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吸收存款后逃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赔偿问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导致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根据《刑法》第389条的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因此,受害人可以依法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依据原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五、总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会损害国家对金融机构和其他合法组织的管理秩序,也会给社会公众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我们必须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受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侵害的受害人,我们也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