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如果涉及加刑的情况,通常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重刑罚的情形。以下是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1. 主观恶性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大,如明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故意实施,且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可能会被从重处罚。例如,"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 情节严重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从重处罚。具体情节包括:造成大量资金损失、引发金融危机、社会影响恶劣等。
3. 累犯如犯罪人之前曾因同类罪行被判刑,再次犯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4. 抗拒抓捕、毁灭证据如果犯罪人在被调查时抗拒抓捕,或者销毁、隐匿证据,试图逃避法律制裁,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这属于妨害公务罪,可依法从重处罚。
5. 自首、坦白、赔偿损失如果犯罪人在被发现后主动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能减轻或免除处罚。反之,如果拒不认罪,事后又没有积极赔偿损失,挽回损失,可能影响量刑。
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加刑主要取决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是否为累犯、是否有妨碍司法行为以及其悔罪表现。在具体案件中,法官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来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加重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