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以公开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非法集资,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对于陈刚是否构成该罪,以下是五个方面的分析:
1. 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如果陈刚是自然人,且实施了上述行为,他有可能构成此罪。
2. 犯罪客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如果陈刚的行为导致大量公众存款无法归还,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就构成了犯罪。
3. 犯罪客观方面陈刚必须实施了未经批准,以公开或变相方式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这可能包括通过设立投资公司、网络平台等方式,承诺高额回报,吸引不特定多数人存款。如果证据显示他确实实施了此类行为,且数额较大,就构成了犯罪。
4. 犯罪主观方面陈刚需要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仍故意实施。如果他确实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非法集资,但仍然进行,那么他的主观故意是成立该罪的重要因素。
5. 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总结来说,如果陈刚确实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且符合上述各项条件,他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然而,具体的法律判断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由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