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不具备发行资格的单位、个人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在中国,该罪名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1. 犯罪主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包括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必须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
2. 犯罪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通过广告、公开承诺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者承诺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犯罪。
3. 犯罪数额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单位犯此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给存款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4. 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需明知其行为违法,故意实施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不知情或者过失行为,不构成此罪。
5. 法律责任对于自然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主要取决于行为的违法性、犯罪金额、是否造成损失以及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若涉及数额巨大或造成严重后果,刑罚将更为严厉。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金融活动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触犯此类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