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没有金融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用户关心的核心在于“公众”的定义,以及这一界定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和影响。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 1. **“公众”的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中,并未直接定义“公众”,但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其理解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即广泛的、非特定的多数人。这意味着吸收资金的对象不能是特定的群体或个人,而是面向社会大众开放。
### 2. **公众的“不特定性”**
关键在于资金吸收对象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情形,包括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的,均视为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 3. **“特定对象”与豁免**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吸收资金的对象是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且吸收行为未通过上述公开宣传方式进行,则可能不构成此罪。但是,如果这些特定对象又将吸收资金的信息向不特定公众传播并吸收了资金,则原行为人也可能被纳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制范围。
### 4. **金额与人数标准**
虽然“公众”的定义关注的是对象的性质而非数量,但在实际操作中,吸收资金的金额大小、涉及人数的多寡也是衡量是否构成犯罪及量刑轻重的重要因素。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 **立法目的与政策导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国家金融秩序,防止因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和经济风险。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此罪时,除了考虑“公众”的定义外,还会综合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金融秩序的影响等因素。
### 总结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公众”指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其核心特征在于资金吸收对象的广泛性和非特定性。判定是否构成此罪,需结合吸收资金的方式、对象的特定与否、涉及金额与人数,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司法实践中,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