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众性"是指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方式吸收不特定多数人的资金,这些资金的来源广泛,包括社会公众、单位和个人,不限于特定的投资者或者关系密切的人群。以下是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1. 对象范围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是“公众”,即不特定多数人,而非仅限于亲友或特定熟人。这与集资诈骗罪不同,后者要求针对特定对象进行欺诈。
2. 资金来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通常涉及广泛的资金来源,比如通过发放理财产品、投资回报承诺等方式,吸引社会上众多不特定的个人或单位存款,而不是仅限于某个小圈子或特定行业。
3. 公开宣传犯罪者通常会通过广告、网络、会议等公开方式进行宣传,以吸引更多的公众参与,这体现了其具有公开性,而非私下进行。
4. 非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往往发生在非金融机构,如个人、企业或未经批准的机构,这些主体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合法资质,但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吸收,扩大了影响范围。
5. 社会危害由于吸收的是不特定公众的资金,一旦犯罪者无法履行承诺或资金链断裂,将对社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信任危机,这也是判断公众性的重要依据。
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众性"体现在行为对象的广泛性、资金来源的开放性、公开宣传的特性、非法主体的身份以及对社会的潜在危害。这些特征使得该罪名成为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严重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