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没有金融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回报的行为。这个问题可能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探讨,以下是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针对该罪名进行的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并附上相关法律依据原文。
### 1. 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主观要件行为人需有故意,即明知自己无权吸收公众存款而为之。
- 客观要件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形式的回报。
### 2. “公众”的界定
“公众”是指社会上的不特定多数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说明,如果吸收资金的对象是特定的,比如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则不构成此罪。
### 3. 非法性的判断
非法性主要体现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从事吸收存款的金融业务活动。《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批准吸收存款,即违反了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
### 4. 数额与情节的影响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 造成存款人资金损失数额较大的等。
这些标准直接影响到量刑的轻重。
### 5. 涉案财物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涉及的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并发还集资参与人;无法返还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 总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判定关键在于是否未经批准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回报,以及其行为是否扰乱了金融秩序。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吸收资金的数额、对象数量、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法律对此类行为严格禁止,旨在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公众财产安全。对于涉及此罪的个人或单位,应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配合调查,以争取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