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到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犯罪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犯罪客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犯罪客观方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表现为未经国家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以货币等方式支付利息的行为。
四、犯罪主观方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且希望或放任其结果的发生。
五、法律依据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未经国家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活动,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个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会对社会金融秩序造成破坏,还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打击力度,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时,我们也应该提高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避免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