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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或者承诺返本付息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是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
1.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通常情况下,自然人可能因为经营需要而实施此罪,而单位则可能是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等。
2. 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却仍然实施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 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这通常包括通过承诺还本付息、高利息回报等方式吸引公众存款。
4. 法律后果: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 辩护策略:如果被指控犯有此罪,辩护律师可能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并未构成社会危害,没有破坏金融秩序;证明被告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存在误解,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者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得到改正,且已积极退赃、赔偿损失,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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