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关注的是1997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方式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以下是根据当时有效的《刑法》进行的五个方面的分析:
1. 犯罪构成:根据199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需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单位犯此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3. 客观行为: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或者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公开(包括变相公开)发行和销售基金证券,或者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等行为。
4. 法律后果: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5. 时效问题:根据当时的《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那么在案发后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将不再追诉。
总结:1997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涉及犯罪构成、主体、客观行为、法律后果及追诉时效等方面。具体适用时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金额、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法律责任。由于法律可能会随着时间而修订,若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咨询最新的法律法规或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