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地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犯罪行为发生地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通常发生在犯罪嫌疑人实际进行吸收存款活动的地点。例如,如果嫌疑人通过网络平台吸收公众存款,那么该网络平台的服务器所在地或者用户注册地都可能视为犯罪发生地。
2. 犯罪嫌疑人住所地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其住所地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那么其住所地也可能作为立案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
3. 受害人报案地如果受害人在某一地报案,当地公安机关根据管辖权原则,可以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接受。”
4. 上级指定管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跨区域犯罪、涉及重大案件等,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管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上级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5. 共同犯罪的主犯所在地对于共同犯罪,应由主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立案。《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总结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地主要根据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嫌疑人住所地、受害人报案地以及上级指定管辖等因素确定。具体案件中,应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由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