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该罪的处罚如下:
1.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此罪,但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2. 犯罪行为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且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常表现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通过媒体、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
3. 量刑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个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 刑事责任时效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追诉时效为五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行为之日起计算。如果行为人主动投案自首或者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 其他影响因素犯罪后的退赃、赔偿受害人损失、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也会影响法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
总结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罚取决于行为的严重程度、犯罪主体、是否有自首情节等多方面因素。若遇到此类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得到更准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