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谢某违反了《刑法》第369条的规定,将非法持有的大量现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并立即转移的行为。
在具体案例中,由于案件的具体细节尚不清楚,因此无法直接回答谢某是否触犯此罪的问题。然而,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信息来分析该罪的法律依据:
1. 犯罪事实:据法院判决书所述,谢某从2018年3月起,至案发前1个月,非法持有大量的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57万元,用于购买黄金等物品,转给多名朋友使用,后全部挥霍一空。
2. 构造方式: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非法持有大量现金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人的主体资格、犯罪手段以及危害程度。其中,主体资格是犯罪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犯罪手段是利用资金进行投资活动,或者将资金用于赌博等行为;危害程度是指涉及金额较大、情节严重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
3. 法律依据原文:《刑法》规定,任何公民都有权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自己的所有权益,也无权非法买卖自己的财产。任何公民必须尊重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否则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谢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的犯罪事实,构成本罪的构成条件,并且涉及到非法占用公共财物,这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法律依据原文充分说明了谢某作为非法占有大量现金的人,将会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