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社会上的不特定多数人,通常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特别是那些通过非正规渠道、未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或个人,以存款、理财、投资等名义,吸收公众的资金。以下是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1. 犯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个人则指自然人。
2. 犯罪行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这包括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付高于银行同类存款利率的回报等方式,吸收公众资金。
3. 犯罪对象这里的“公众”是指不特定的社会成员,他们可能是普通居民、企业、其他组织,甚至是其他金融机构。关键在于,这些资金的吸收并未通过合法的金融机构渠道进行,而是通过非法途径。
4. 社会危害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公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的金融稳定。如果行为人不能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可能导致大量投资者受损,形成金融风险。
5. 法律责任对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据刑法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公众,其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构成了对金融市场秩序的侵犯,将依法受到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