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关注的是在“非吸”(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业务员是否应被视为直接责任人员。他关心的重点可能是业务员在案件中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作为一位资深高级律师,我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
1. 职务与职责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如果业务员明知公司行为违法,仍积极参与并执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那么他们可能会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
2. 参与程度法律会考虑业务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的作用和参与度。如果是被动执行上级指令,且对非法性并不知情,可能不会被认为是直接责任人员。但如果主动推广、招揽客户,或者在决策中有决定性影响,就有可能承担责任。
3. 获利情况业务员个人从中获取的利益大小也是判断其是否为直接责任人员的因素之一。如果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得了较大利益,可能被认定为犯罪的一部分。
4. 主观认知是否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可能导致的社会后果,也会影响判定结果。如果明知故犯,将更可能被视为直接责任人员。
5.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实施上述犯罪的,对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总结:业务员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直接责任人员,需要结合其具体职务、职责、参与程度、获利情况以及主观认知来综合判断,并参照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如需确切答案,请提供具体案例细节,以便更精确地解读适用的法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