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到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
1. 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276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的职位或者工作条件,如保管权、决策权等,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
2. 挪用资金罪: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进行营利活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焦点:
- 员工是否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非法侵占或挪用资金?
- 非法侵占或挪用的资金数量是多少?
- 员工是否有能力偿还这些资金?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调查相关证据等方式来获取更多信息。如果确定员工确实不知情,那么他可能不会构成犯罪。但如果员工在一定程度上知情,那么他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