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内容是关于公职人员投资P2P平台后,如果该平台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下简称“非吸”),那么这位公职人员的行为是否会被同样定性为参与非吸犯罪。用户主要关心的是行为的法律责任、公职人员身份的影响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以下是资深律师从五个方面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 **公职人员身份与责任:** 公职人员的身份并不影响其在法律上的行为判断。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若公职人员明知P2P平台存在问题仍进行投资,可能涉及挪用公款罪或贪污罪,而非直接关联到非吸罪。
2. **投资行为的性质:** 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如果公职人员只是作为普通投资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投资了这个平台,通常不会被视为共同犯罪。但如果他们明知平台存在违法行为而继续投资,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则可能构成共犯。
3. **知情程度:** 法律会考虑公职人员对P2P平台运营模式及风险的了解程度。如果他们通过正常途径了解到平台的非法性,仍然选择投资,可能会被认为是有意参与犯罪,从而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否则,如仅为普通投资者,仅需承担民事责任。
4. **参与程度:** 如果公职人员在P2P平台上担任管理、决策等重要角色,或者积极参与推广、组织吸收公众存款,那么即使他们不是平台所有者,也可能因共同犯罪而面临刑事责任。
5. **法律责任:** 如果公职人员的投资行为并未违反上述法律条款,仅仅是因为投资失败而导致的损失,那么他们应承担的主要是经济损失,而不涉及刑事处罚。但如果他们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将面临刑事追责。
总结:
公职人员投资P2P平台是否会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取决于他们对于平台非法性的认知程度、在平台中的角色、参与程度以及是否有挪用公款或贪污等其他违法行为。如果公职人员只是作为普通投资者,并且没有主观故意,通常不会被定性为非吸罪。但如果有证据证明他们明知平台违法仍参与其中,或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