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可能在询问的是,如果某人在P2P(点对点)网络借贷平台工作作为普通业务员,但并不知情该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吸),那么他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这个问题的关注焦点在于业务员的知情程度、职责范围、行为性质以及法律责任的归属。
1. 业务员的职责与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如果业务员确实不知情,且其职责仅限于推广正常业务,可能不构成直接犯罪行为。
2. 主观故意根据刑法理论,构成犯罪需要有主观的故意或过失。如果业务员没有意识到平台的非法行为,且无证据表明他应当知道,那么他可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3. 违法事实的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如果业务员在合理范围内未发现或被隐瞒了平台的非法活动,他的责任可能会减轻。
4. 法律责任的区分《刑法》第28条提到,对于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若业务员只是执行上级命令,且未参与决策或明知非法仍积极参与,可能只需承担次要责任。
5. 合规义务尽管业务员可能不知情,但作为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他们有义务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如果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需承担相应责任。
总结:如果P2P平台业务员确实不知情,且没有主观故意,仅在合理范围内执行职务,他可能不会直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然而,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还需要考虑其是否尽到了行业规定的合规义务,以及在案件中的具体角色。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实际证据由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