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在于:在深圳发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简称“非吸”)案件中,作为业务员是否有可能被判处实质性的有期徒刑,并关注的是何种情况下会被判实刑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1. 刑事责任分配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业务员如果在明知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并从中获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业务员并非因为其职务就必然免责,而是看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2. 犯罪事实与情节是否会被判实刑取决于业务员在案件中的具体角色和犯罪情节。例如,业务员在犯罪活动中是否为主犯,吸收资金的数量、造成的损失、是否有积极退赃及赔偿受害者等因素都会影响量刑。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主观恶性与悔罪态度业务员对于自身行为的认知程度以及案发后的悔罪态度也是法院判决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果业务员能够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配合调查,退还违法所得,可能会对量刑产生一定影响。
4. 刑法量刑标准深圳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非吸案件业务员的处理也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性案例和量刑规范。业务员若存在多次或大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诱骗他人参与等恶劣情节,那么被判实刑的可能性较大。
5. 证据确凿性对于业务员能否被判处实刑,还需要看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只有在证据链完整且足以证明业务员确实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前提下,法院才会对其作出有罪判决并决定是否判处实刑。
综上所述,在深圳发生的非吸案件中,如果业务员在案件中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并根据《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满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是完全可能被判处实质性有期徒刑的。具体的量刑则需综合考量其在犯罪中的作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悔罪态度和证据确凿性等多个方面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