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中关注的焦点在于“非吸案件”中的“投资人”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进行诉讼。他希望了解在相关法律法规下,投资人在遭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后,是否有权利代表债务人向第三方追偿损失。
一、基本概念解析: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 代位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投资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1. 投资人作为债权人,理论上是有权对债务人(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企业或个人)享有债权。如果债务人未积极主张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可能影响到投资人的权益,投资人有权考虑行使代位权。
2. 然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本身是违法行为,产生的合同关系可能存在效力瑕疵,这可能会影响到投资人代位权的行使。
三、实际操作中的考量因素:
1. 债务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需明确且合法;
2. 债务人确实存在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况;
3. 若代位权行使不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四、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2.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总结:
对于非吸案件的投资人来说,理论上是可以行使代位权的,但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债务人确实存在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况,且代位权的行使不会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然而,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本身的违法性质,投资人行使代位权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因此,在具体操作前,建议投资人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