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关注的是一个曾经在公司担任高管职务的人,在离开公司五年后,是否可能因为涉及“非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他关心的重点包括时间限制、高管责任、追诉时效、法律责任以及具体的法律规定。
1. 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因此其追诉时效为十年。如果该高管离职已超过十年,理论上讲,不应再对其追诉。
2. 责任承担:即使过了追诉时效,但如果能够证明高管在职期间确实参与并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且有明确证据指向其个人责任,那么即使离职,也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3. 持续性犯罪:如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高管离职后仍在继续,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完成或者停止之日起计算”,那么即便离职,也可能因犯罪行为的持续性而面临追诉。
4. 自首或立功:若高管在离职后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帮助侦破其他案件,这可能会对其量刑产生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减轻或免除处罚。
5. 法律修订: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导致原来的追诉时效延长,或者对某种犯罪行为的定性有所改变,这也可能影响到对该高管的处理。
总结:虽然这位高管已经离职五年,理论上已经超过非吸案件的追诉时效,但具体情况还需考虑其在职期间的行为、犯罪行为的持续性、以及是否有自首或立功等情节。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应承担责任,并且未过法定追诉时效,那么他仍有可能被判刑。具体结果需由司法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