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关注的是关于“非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分公司区域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判决情况。他可能关心的是这类犯罪的定罪标准、量刑因素、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为一位资深律师,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解答:
1. 定罪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领导责任认定:如果分公司区域负责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起到了组织、领导作用,可能会被认定为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 量刑因素:量刑会考虑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人数、造成的损失,以及行为人是否主动退赃、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数额巨大和其他严重情节做了明确界定。
4. 民事赔偿责任:除了刑事责任外,负责人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这基于《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 行政责任:除刑事处罚外,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对于违反规定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还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总结: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分公司区域负责人如若涉及犯罪行为,将会面临刑事责任,包括可能的监禁和罚金,同时可能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的量刑将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犯罪金额、人数、后果以及是否存在减轻或加重的情节。此外,他们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在实际操作中,应由法院根据具体事实和证据来作出最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