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关注的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如果投资者的投资款是由业务员收取的,那么当该业务被认定为非法后,投资款是否应该退还给业务员本人,而不是直接退还给投资者。用户关心的重点在于资金返还的责任主体以及业务员可能的角色。
作为一名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
1. 法律责任归属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或者个人,而非业务员。因此,业务员仅作为执行者或代理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设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所以,投资款的返还不应直接与业务员有关。
2. 追缴和退赔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这意味着,投资款应当退还给投资者,而非业务员,除非有证据证明业务员从中获取了不当利益并需予以追缴。
3. 业务员的职责和责任业务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中,可能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履行职务。如果他们明知公司行为违法仍参与其中,可能会构成共犯。但无论如何,他们的责任不包括退还投资款,而是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4. 投资者权益保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因违反金融管理法规而无效,故投资者与公司的合同关系也无效。无效合同中的财产应当恢复原状,即投资款应当退还给投资者。
5. 司法实践操作在实际操作中,法院通常会通过资产清算、追赃等方式,将收回的资金优先用于赔偿受害者的损失。这包括向投资者退款,而不是业务员。
总结: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投资款的返还对象应该是受害者——投资者,而非业务员。业务员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这并不影响投资者对其投资款的追索权。最终的退款流程通常会在司法程序下,通过资产清算和追赃等手段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