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可能关注的问题是:在非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检察院通常会对哪些人提起公诉,以及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以下是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1. 直接责任人检察院会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实施非法行为的员工等。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这些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 明知并参与的人员对于明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但仍积极参与,提供帮助或协助的人员,检察院也会考虑起诉。例如,提供资金平台、协助宣传、帮助逃避监管的个人或单位。
3. 组织者和策划者非吸案件中的组织者和策划者,即设计并推动非法集资计划的人,是检察院重点起诉的对象。《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4. 失职的监管人员如果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未能有效监管,导致非吸行为发生,且情节严重,他们也可能面临失职犯罪的起诉。这涉及《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规定。
5. 共犯和从犯与主犯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共犯,以及虽未直接参与但从中获取利益的从犯,也有可能被检察院起诉。《刑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共同犯罪和从犯的刑事责任。
总结:在非吸案件中,检察院可能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直接责任人、参与者、组织策划者、失职的监管人员以及共犯和从犯提起公诉,具体依据《刑法》的相关条款。起诉决定将基于证据、行为人的角色、犯罪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