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是关于“非吸案件”中的逮捕条件和对象,他可能关心的是哪些行为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个人或机构可能会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下是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对这个问题的五个方面的详尽解答:
1. 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必须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单位则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人组织。
2. 主观故意实施者需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仍然积极进行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 客观行为实施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如承诺还本付息、高息揽储、公开宣传等方式吸引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会构成犯罪。
4. 违法所得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取了较大的经济利益,这也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只是偶尔为之,没有形成规模,且未造成重大影响,可能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5. 社会危害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通常会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破坏,损害公众利益。如果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即使满足上述条件,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在非吸案件中,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金融法规,以承诺还本付息、高息揽储等方式吸收公众存款,且这种行为达到了一定的规模,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都有可能被司法机关抓捕并追究刑事责任。这不仅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明确的犯罪意图,客观上也要实施了相关的行为,并从中获得了经济利益。同时,考虑到行为的社会效果,只有当其行为对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产生严重影响时,才有可能面临刑事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