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内容是关于“北京非吸案”中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他可能关心的是,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及该罪行的个人或单位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以及具体的法律规定等。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即任何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个人或公司、企业等法人组织。
二、直接责任人员
对于单位犯罪,除了单位本身需承担责任外,《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三、主观故意与过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公众资金的损失,但仍进行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例如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预见可能产生的后果,则不构成本罪。
四、客观行为表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具体行为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
五、法律责任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总结:在“北京非吸案”中,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且主观上有故意,都将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具体的量刑会根据犯罪金额、情节等因素来确定。单位犯罪时,不仅单位本身要受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受到相应的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