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涉及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前分公司负责人法律责任。用户关注的重点可能是:该负责人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相关法律条款、减轻或免除责任的可能性以及如何进行有效的辩护。
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前分公司负责人的行为若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2. 共同犯罪如果前分公司负责人在明知公司从事非法活动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并管理,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他可能会被视为与公司共同犯罪,需对公司的全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 主观故意判定前分公司负责人是否有罪的关键在于证明其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如果能证明其对违法行为不知情,可能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4. 职务责任作为负责人,他的职责和权力范围也是判断其责任的重要因素。如果其行为是在执行上级指示下进行,且无法独立判断其行为的合法性,可能会对其责任有所影响。但《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5. 自首、立功等情节如果前分公司负责人主动投案自首,或者在案件侦查中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总结:前P2P非吸分公司的负责人可能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受到刑事追责。具体责任大小取决于其参与程度、主观认知、职务权限以及是否具有法定的减轻或免除情节。对于此类案件,应由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以便充分理解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