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立案后公安部门可以撤销吗?
- 发布时间:2024-05-26 00:00:05 浏览量:0
用户的问题主要关注的是在非吸案件中,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后是否能够撤销案件,以及撤销的条件和程序。他可能关心的重点包括:撤销权的归属、撤销的法定情形、撤销的法律后果、撤销的申请流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
一、撤销权的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应当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撤销案件。
二、撤销的法定情形: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撤销的法律后果:
撤销案件意味着对被指控人的刑事责任追究终止,其人身自由将得到恢复,如已被羁押,应立即释放。
四、撤销的申请流程: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撤销案件,应当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以内制作不立案通知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五、相关法律法规原文: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总结:在非吸案件中,公安机关在立案后理论上是可以撤销案件的,但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因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的行为等。撤销决定需由公安机关做出并经过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然后按照程序进行通知。人民检察院也有权在一定情况下建议或决定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