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关注的是离职五年后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的法律责任。用户可能关心的重点包括:是否还有追溯期?业务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果需要,责任范围是什么?是否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以及在法律实践中如何处理这类情况。
1. 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于“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十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因此,即使业务员离职五年后,如果公司在其在职期间确实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且未超过十年的追诉时效,那么业务员仍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2. 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业务员明知公司行为违法,仍积极参与并从中获利,可能会被认定为共犯,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3. 免责事由:如果业务员能够证明自己对公司的非法活动不知情,或者虽然知情但并未参与或从中获益,可能存在免责的可能性。这通常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4. 刑事处罚:如被定罪,业务员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拘役、有期徒刑等。具体量刑会考虑犯罪情节轻重、社会危害性大小、个人悔罪态度等因素。
5. 民事赔偿:除了刑事责任外,业务员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受害者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遭受损失,他们有权向业务员或其他相关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总结:离职五年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如果在其任职期间确实参与了违法行为且该行为仍在追诉期内,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具体责任程度取决于其在犯罪中的角色、认知状态及所起的作用。同时,业务员可能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将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