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是关于P2P平台如何转型,以避免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他关注的是如何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业务模式的调整,确保公司的合法运营。以下是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针对这个问题的五个方面的详细解答:
1. 合规性改造首先,需要对现有的P2P平台进行全面的合规性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合同的合法性,利率是否超过法定上限(年化利率不超过36%),以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或误导投资者等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业务模式调整将P2P平台转变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即只提供借款信息匹配服务,不直接参与资金的借贷过程,也不承担贷款违约的风险。这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自融行为。”
3. 风险提示与信息披露强化对投资人的风险揭示,充分披露借款项目的信息,让投资人明白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参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评估,并向出借人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借贷信息。”
4. 第三方存管引入银行作为资金托管方,确保资金流转透明,防止挪用客户资金。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5. 监管合作主动与金融监管部门保持沟通,了解最新的政策导向,配合监管要求,积极整改。例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7〕119号)的要求,P2P平台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上报。
总结:要使P2P平台转型为非吸,关键在于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回归信息中介的本质,加强风险提示,实施资金第三方存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配合监管工作。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