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聚焦在两个主要点:一是能否针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司提起诉讼;二是是否能要求公司的业务员退还投资本金。以下是五个方面的法律分析:
1. 责任主体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或个人。如果业务员是在执行职务行为时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那么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但若业务员明知公司行为违法仍积极参与,可能构成共犯,此时业务员也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2. 民事索赔作为受害者,投资者有权对造成损失的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损失,包括退还本金。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业务员,除非他们个人从中获得了不当利益,否则一般不直接向业务员追偿,而应通过公司寻求赔偿。
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追究公司刑事责任的同时,受害者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返还非法所得,即退还本金。《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 业务员的连带责任如果能够证明业务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存在欺诈等恶意行为,并且导致了投资者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业务员可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 证据收集提起诉讼的关键在于提供足够的证据,如合同、转账记录、与业务员的沟通记录等,证明投资关系的存在以及损失的具体数额。此外,警方调查的相关资料也可能成为重要的证据。
总结对于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投资者可以起诉公司以求返还本金。虽然直接向业务员追偿的情况较为少见,但如果业务员有明确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在行动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采取最有效的法律途径。同时,搜集并保存好相关证据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