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可能的关注点在于了解北京地区“非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业务员和团队经理的具体法律责任,包括他们可能涉及的罪名、责任区分、量刑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等。以下是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的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1. 罪名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业务员和团队经理如果明知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仍积极参与推广或管理,都有可能被定性为共同犯罪。
2. 主犯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业务员通常被认为是执行者,可能是从犯;而团队经理由于可能负责管理和组织工作,可能被视为主犯或重要共犯,但具体定性需要根据他们在犯罪中的作用来判断。
3. 刑事责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4. 民事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业务员和团队经理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退赔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5. 自首与立功如果业务员或团队经理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若能提供重要线索,帮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还可以构成立功,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总结:业务员和团队经理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中,可能面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其法律责任取决于他们的角色、行为及对犯罪结果的影响。如被认定为主犯,可能会受到更重的刑事处罚。同时,他们可能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有自首或立功表现,可以作为减轻刑罚的情节。每个案件具体情况不同,具体责任划分需结合事实和证据由法院判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