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问题的核心在于了解P2P业务员是否可能因为其工作性质而被视为“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一部分。用户主要关心的是,如果他们作为P2P平台的员工,是否有可能因平台涉嫌非法活动而承担法律责任。
从一位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详细分析这个问题:
1. 职务与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如果P2P业务员明知平台行为违法,仍积极参与并负责推广吸收资金,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2. 主观认知法律会考虑业务员对平台行为的主观认知。如果业务员能够证明自己并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相信平台在进行非法活动,那么他可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这需要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3. 具体职责业务员的具体职责也会影响判定。如果只是简单地执行上级命令,且这些命令并未明显超出常规金融业务范围,业务员的责任可能会相对较轻。但如果涉及设计、策划或决策等核心环节,责任则可能加重。
4. 收益情况如果业务员从非法活动中获取了高额佣金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这可能成为判断其参与非法活动的重要证据。
5. 配合调查及悔过表现在司法过程中,业务员是否积极协助调查,以及是否有真诚的悔过态度,也可能影响最终的法律责任判定。
总结P2P业务员是否构成“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的共犯,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他们的主观认知、具体职责、收益情况以及配合调查的态度。每个案件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因此,如果业务员发现自己所在的P2P平台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应尽快寻求专业法律咨询,并采取适当的行动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