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中关心的核心内容是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非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特别是作为财务经理的角色在其中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及其量刑标准。他希望得到的是一个基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详尽解析。
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财务经理若参与并协助实施这一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共犯。
2. 主从关系与责任划分财务经理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如果在明知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具体量刑会考虑其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犯罪数额等因素。如《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 犯罪数额量刑的一个重要依据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不同数额对应的法定刑期。例如,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即可能构成犯罪。
4. 情节严重性除了数额外,还应考虑情节是否严重。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的;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曾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等。
5. 自首、立功及其他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如果财务经理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或者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这些都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总结对于P2P非吸财务经理的量刑,首先需要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然后考虑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犯罪金额、情节严重性等。同时,自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情节也会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实际量刑需由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