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关注的是在涉及“非吸案”(通常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况下,相关财务人员是否需要退还其所得工资。用户的关注点在于法律责任的承担以及工资返还的法律规定。
一、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财务人员明知单位行为违法而参与,可能构成共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款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这意味着,即使财务人员已经领取了工资,但这并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如果公司被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财务人员可能会被追缴其非法所得。
三、职务犯罪与职务收入
对于财务人员而言,他们的工资可能是基于其履行职务的合法收入。然而,如果这些职务行为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了非法活动,那么这部分收入可能被视为非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四、退赃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受剥夺、限制。”但同时,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因此,财务人员可能需要退还工资,这取决于法院的具体判决。
五、自首和立功
如果财务人员主动投案并提供重要线索,帮助侦破案件,他们可能会得到减轻处罚的机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如果他们在案件调查中发挥积极作用,也可能被认为有立功表现,从而减轻刑罚。
总结:
在非吸案中,财务人员是否需要退还工资,主要取决于其在非法活动中扮演的角色、对非法活动的知情程度,以及他们是否从中获取了非法利益。若财务人员确实触犯了法律,无论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都有可能面临工资被追缴的情况。同时,主动配合调查、自首或立功等行为,可能会影响最终的处罚结果。具体情况应由司法机关根据事实和证据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