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到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犯罪主体:
根据我国《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人。所以,在P2P平台上工作的员工,只要他们所在的公司或者组织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那么他们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二、犯罪客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是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这种犯罪行为破坏了金融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犯罪客观方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者未经依法批准,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如果P2P平台的员工在其工作过程中,参与或者帮助公司或者组织实施了上述行为,那么他们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四、犯罪主观方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仍然积极地实施。
如果P2P平台的员工明知公司的行为是非法的,仍然积极参与其中,并且从中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那么他们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五、法律依据:
《刑法》第17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如果P2P平台的员工在其工作过程中,参与或者帮助公司或者组织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那么他们就有可能构成犯罪。具体的刑事责任还需要根据他们的具体行为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