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关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下简称“非吸罪”)的具体规定及其影响。用户可能关心以下几个重点:
1. 罪名定义:修正案如何具体定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2. 法律责任:对于犯有非吸罪的行为人,修正案提高了哪些刑事处罚标准。
3. 配套制度:修正案是否对非吸罪的认定标准、立案追诉标准等进行了调整。
4. 量刑情节:修正案对不同情节的非吸罪有何不同的处理方式。
5. 实施日期:修正案何时开始实施,以及之前的法律规定与修正后的差异。
根据我的专业理解,以下是关于这些问题的详细解答:
1. 罪名定义修正案并未改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本定义,仍沿用《刑法》第176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法律责任修正案提高了对非吸罪的法定最高刑,将原来“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修改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配套制度修正案没有直接针对非吸罪的认定标准或立案追诉标准进行改动,这些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执行。
4. 量刑情节修正案强调了对犯罪情节的考量,如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均属于“数额巨大”。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从轻情节的,法院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5. 实施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因此,自此之后审理的非吸罪案件,应适用修正后的新法规定。
总结:刑法修正案八提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处罚上限,并强调了对情节的考量。对于该罪的认定和处理,仍需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自2011年5月1日起,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适用修正后的刑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