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关注的是在员工涉嫌非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当检察院决定不批捕时,应该通知哪些人。这个问题涉及到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告知义务和相关人员的知情权。
1.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书送达被拘留的人和他的家属。如果被拘留人的家属无法通知,应当在案卷材料中注明。
2. 辩护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了解案情。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因此,检察院应当通知辩护律师关于不批捕的决定。
3. 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需要通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但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保证公正透明,检察院可能会选择主动告知他们这一信息。这有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社会监督。
4. 公安机关检察院做出不批捕的决定后,通常会将相关文书送交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以便他们调整后续的侦查工作。这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5. 所在单位或社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职务犯罪,可能需要通知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或社区,以便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社区矫正。但这并非法律规定,而是视具体情况而定。
总结来说,在员工涉嫌非吸案件中,检察院决定不批捕时,一般应通知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家属、辩护律师,同时也会向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送达决定书。至于是否通知被害人、近亲属以及所在单位或社区,则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来确定。在整个过程中,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