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可能关注的是“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第二大股东的责任”。他想了解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可能会面临哪些法律责任,以及这些责任的具体法律规定。以下是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1. 直接责任如果第二大股东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比如决策、组织、实施或者提供帮助,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 间接责任即使第二大股东没有直接参与吸收行为,但如果他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正在进行非法活动而未予阻止,也可能负有一定的责任。这涉及到“知情不报”的问题,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因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导致投资者损失,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到第二大股东,其赔偿比例可能与其股权比例相当。
4. 行政责任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5. 资格限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总结:第二大股东在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可能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以及未来可能的任职资格限制。具体的法律责任会根据他的行为、知识程度以及法律规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