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关注的是在处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对于业务员的法律责任是否有减轻的规定。用户希望了解是否存在特定的情况或者条件,使得业务员可以减轻其刑事责任。以下是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从五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详细的解答:
1. 知情程度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如果业务员确实不知情或没有参与策划,可能不会被认定为犯罪主体。但如果明知是非法行为仍积极参与,那么将被视为共犯。
2. 作用与地位在共同犯罪中,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业务员只是执行上级指示,且在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可能会被认定为从犯,从而减轻刑罚。
3. 主动退赃及赔偿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若业务员能积极退还所吸收的资金并赔偿受害者损失,法院可能会考虑对其酌情从轻处理。
4. 自首与立功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业务员如能主动自首或提供有价值线索,也可能得到减轻处罚。
5. 认罪悔罪态度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如果业务员能够真诚悔过,配合调查,积极改正错误,法官在判决时通常会酌情考虑从轻处理。
总结:对于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员,是否减轻处罚主要取决于他们的主观认知、在犯罪中的作用、事后行为以及认罪悔罪的态度等多个因素。法律规定了多种情况下的从轻、减轻处罚,但具体适用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来判断。